基金名稱 鋒裕匯理創新趨勢多重資產基金-N2累積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公司鋒裕匯理投信
成立日期2023年8月24日基金經理人廖偉至
基金規模13,504千元(台幣) (2024/03/31)成立時規模1,270千元(美元)
基金類型多重資產型保管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計價幣別 美元 定時定額
手續費(%)3.0000贖回費(%)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最高管理年費(%)1.8000保管費(%)0.2600
主要投資區域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全球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93104304F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本基金可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1.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含反向型期貨ETF、商品期貨ETF及槓桿型期貨ETF)、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含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於中華民國法令許可範圍內)、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銷售機構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中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型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高收益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註8: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9: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